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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贾峰律师 贾峰律师:1986年出生,汉族,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2010年毕业于中北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至今。2019年通过全国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在股权投资领域获得国家级殊荣。择业经验:贾峰律师法学功底深...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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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贾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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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后续治疗费用赔偿

案号:(2018)晋0411民初字182号

原告师XX,女。

委托代理人贾峰,山西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男。


案情简介:

原告曾因交通侵权起诉被告,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案号为(2016)晋0411民初字653号。之后由于需要进行后续治疗,原告又产生了相关费用,为此,   原告另行提起诉讼,法院依法支持了相应请求。 



简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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