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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峰律师 贾峰律师:1986年出生,汉族,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2010年毕业于中北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至今。2019年通过全国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在股权投资领域获得国家级殊荣。择业经验:贾峰律师法学功底深...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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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贾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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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抢劫判五年半,两次,持刀,前科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晋0427刑初45号

公诉机关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初长清,曾用名初长涛,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胶州市,现住山东省胶州市。2000年11月10日犯因抢劫罪被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壶关县看守所。

辩护人贾峰,山西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秦鹏飞,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壶关县,现住壶关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壶关县看守所。

壶关县人民检察院以壶检公诉刑诉(201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初长清、秦鹏飞犯抢劫罪,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壶关县人民检察院以本案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于2016年7月12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依法决定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完毕后,壶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2日将该案移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壶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彦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初长清及其辩护人贾峰、被告人秦鹏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壶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月17日晚19时许,被告人初长清伙同被告人秦鹏飞在长治市高新区史家庄村附近,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被害人彭某某魅族牌手机一部及现金20元。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716元。

2、2016年1月20日下午,被告人初长清伙同被告人秦鹏飞以买玉为由,在长治将被害人蒋某某骗出后实施抢劫,劫得现金300元后,初长清、秦鹏飞又以给被害人拍摄裸照等相威胁,让被害人驾车前往壶关县农业银行取款,行至壶关县盘陀底村附近路段时,被害人故意撞车趁机逃脱。

……

本院认为,被告人初长清、秦鹏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名。关于被告人初长清及其辩护人提出初长清成立立功的辩解意见,经庭审查明,被告人初长清是在公安机关带着他去抓获了秦鹏飞后,其对秦鹏飞的身份进行了确认,其并未向侦查机关提供秦鹏飞的隐藏地址,也未协助侦查机关抓获秦鹏飞,其对同案犯的身份确认行为不构成立功,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初长清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秦鹏飞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初长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21年7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秦鹏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20年7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赃款一百二十九元,予以追缴,其中二十元发还被害人彭某某,一百零九元发还被害人蒋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杨 飞

审 判 员  杜晓雅

人民陪审员  冯 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广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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