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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峰律师 贾峰律师:1986年出生,汉族,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2010年毕业于中北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至今。2019年通过全国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在股权投资领域获得国家级殊荣。择业经验:贾峰律师法学功底深...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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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选择投资对象类型

怎么选择投资对象类型

本文说的“投资对象类型”其实并不准确,他是指投资对象的组织形式,文章为了使读者比较容易理解才用这么个说法。

在我们常生活中所说的企业根据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公司”和“企业”两类,为了不使读者产生概念上的混淆,下文所说的“企业”都是与“公司”相区别的组织并非通常所说的企业。

本文分别从法律责任和税务负担两个方面简单地进行对比,希望在投资者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对象类型时有所帮助。

要成立“公司”的话需要受到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调整,而“企业”则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调整。

相关法律对不同组织形式规定的法律责任有所不同:“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需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各股东在自己认缴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承担“有限”的责任;“企业”的债务承担主体是投资人,由投资人的个人财产(除有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在税务负担上,两者的投资者面临的问题也是有较大区别(这里先不考虑特殊行业的规定),“公司”要面临企业所得税,股东的股息、红利也存在个人所得税的负担;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只存在其投资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说到这里,问题就明了许多了,如果投资者个人不想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以通过设立“公司”来转嫁风险,但所得税后利润可能会受到影响;如果投资者愿意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风险,希望减轻税务压力,可以考虑设立非公司形式的企业。

因此,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投资方向作出选择,在不同发展阶段,风险侧重点是不同的,希望本文能对投资者在作出决策起到初步的帮助作用。本文内容纯属个人见解,有不周到的地方还请多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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