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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峰律师 贾峰律师:1986年出生,汉族,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2010年毕业于中北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至今。2019年通过全国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在股权投资领域获得国家级殊荣。择业经验:贾峰律师法学功底深...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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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关于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参照劳动保障部第18号令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劳社养〔2004〕190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中央驻晋单位:

    劳动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颁布以后,我省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出现了差异,为了统一政策,解决供养亲属范围不平衡的问题,经研究决定,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参照劳动保障部18号令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10月1日起,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参照劳动保障部18号令第二、三、四、五条规定执行。企业职工退休后死亡的,也按此执行。

    二、2004年9月30目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供养亲属范围的认定,仍按过去有关规定执行。

    三、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其供养亲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资格的审核和劳动能力鉴定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劳动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8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l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第五条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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