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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贾峰律师 贾峰律师:1986年出生,汉族,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2010年毕业于中北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至今。2019年通过全国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在股权投资领域获得国家级殊荣。择业经验:贾峰律师法学功底深...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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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贾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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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曹某诉某煤炭公司劳动争议

案号:(2015)长民初字第00993号

原告曹某

委托代理人贾峰,山西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煤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煤炭有限公司第五矿

委托代理人郭X,男,汉族,系XX煤炭有限公司第五矿副矿长。


案情简介

    原告2005年10月份到被告处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4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原告同被告签订两次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12月20日,原、被告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协商终止劳动合同。被告根据其《职工内退制度》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1000元的标准对原告进行了补偿,原告领取了10000元,并发放了奖金1000元。被告在2009年12月为原告办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月份为54个月,医疗、失业保险没有办理。

    原告认为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相应赔偿金,于是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之后又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支持了部分诉讼请求。


简评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一年后,双方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从2009年1月双方应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应立即补订书面合同,故原、被告从2010年4月1日至2014年12月所签订的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其终止行为应为违法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被告应当支付赔偿金。针对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4月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被告支付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因该请求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本案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对事实上发生的事而超过法定时效的诉求不予支持,对有法律依据的诉求按照不同时期的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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